《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常識學習
更新時間:2019-11-27 11:22:30 | 點擊次數:19922次
一、國家憲法日、全國法制宣傳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14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明確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于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中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12月4日,作為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旨在進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質和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什么是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人們行為的基本法律準則。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規賴以產生、存在、發展和變更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它處于一個國家獨立、完整和系統的法律體系的核心,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基石。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經歷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我國分別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2、2018年對現行憲法作過五次修改。。
三、我國憲法的社會作用有哪些?
我國憲法的社會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組織國家政權方面的作用。根據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由人民代表組成的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檢察機關和國家審判機關以及其他重要的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二是在保障公民權利方面的作用。我國憲法規定,中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上述規定為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最基本的憲法依據。
三是在維護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方面的作用。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此外,憲法序言肯定了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的指導思想地位。
四是在實行法治方面的作用。我國憲法充分肯定了憲法作為根本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核心要素,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等。只要在實施憲法的實踐中,真正地使憲法的上述規定落到實處,就基本符合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的要求。
四、什么是國體?
國體亦稱國家性質,即國家的階級本質,它是由社會各階級,階層在國家中的地位所反映出來的國家的根本屬性。
五、我國的國體是什么?其本質特征有哪些?
就我國而言,現行憲法第1條明確規定了我國的國家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特征是:在政治上實行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在經濟上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六、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原則有:
(一)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是執政黨;
(二)各民主黨派是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接受黨的領導的,與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參政黨:
(三)多黨合作的政治基礎是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四)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
(五)多黨合作的基本方針是“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
(六)多黨合作的主要內容是參政議政和互相監督;
(七)以堅持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的基本路線、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和統一祖國、振興中華為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共同奮斗目標;
(八)以憲法為多黨合作的根本活動準則,并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九)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共同負有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責任。
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性質有哪些?
(一)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一種重要組織形式和重要機構,但按其性質而言,它不屬于我國的國家機構體系,不是國家機關;
(二)它是我國愛國統一戰線的組織。現階段,我國已形成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由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包括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國外僑胞在內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三)它對國家的大政方針、地方重要事務、政策和法律的貫徹、群眾生活和統一戰線的重大問題,進行政治協商和民主監督,它不同于一般人的人民團體,而是各黨派、各人民團體、各界代表人物參政議政的重要場所。
八、我國現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什么?
我國目前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這一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就是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體現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主人翁地位和他們之間的平等、互助合作關系,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經濟制度。
九、什么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它在我國經濟制度中的地位如何?
社會主義公有制又稱“社會主義所有制”,是指生產資料屬于全體人民或勞動者集體所有的形式。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主要包括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還包括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國有成分和集體成分。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是我國經濟制度的基礎和主體。
十、我國的非公有制經濟有哪幾種?它們在我國經濟制度中的地位如何?
現階段,我國還存在著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和“三資”企業等非公有制所有制經濟。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并不排斥其他非主體經濟的合法存在,非公有制經濟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中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行憲法第1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十一、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實行怎樣的分配原則?有哪些分配方式?
我國實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由于存在多種經濟形式,在分配方式上就不可能是單一的,而是要把按勞分配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要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允許和鼓勵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
除按勞分配這種主要的分配方式外,還有:企業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由此而出現憑債權取得的利息;隨股份經濟的產生,股份分紅相應出現;企業經營者的收入中包括部分風險補償;私營企業雇用一定數量的勞動力,會給企業主帶來部分非勞動收入。
十二、什么是物質文明?什么是精神文明?兩者的關系如何?
物質文明是指人類改造客觀世界的物質成果。它表現為人們物質生產的進步和物質生活的改善,包括生產工具的改進和技術進步,物質財富的增長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
精神文明是指人類改造主觀世界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它表現為教育、科學、文化知識等事業的發達和人們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
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互為條件、互為前提。物質文明是精神文明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最終決定著精神文明的發展程度;精神文明是物質文明的反映,對物質文明的發展有能動的反作用;二者總的發展狀況是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的,但又不完全一致,精神文明可相對獨立于物質文明而發展。
十三、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有哪些?
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包括文化建設和思想道德建設兩個方面。
(一)文化建設的內容包括: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科學事業、衛生和體育事業、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
(二)思想道德建設的內容包括:普及理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培養“四有”公民;提倡“五愛”教育,樹立和發揚社會公德;進行馬克思主義教育,反對各種腐朽思想。
十四、什么是政體?
政體又稱政權組織形式,它是一個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統治階級按照一定的原則組成的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以實現階級統治任務的國家政權機關的組織體制。
十五、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它是指我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并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大常委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并最終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根本政治制度。
十六、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是什么?其特點有哪些?
我國采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在我國特定的國情下,有下列自己的特點:
(一)我國沒有實行一般意義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與地方除分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力外,它們之間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與中央平等的地位和資格;
(二)在單一制下,為處理多民族之間的關系,特別是照顧少數民族自身的特點,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賦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治權;
(三)在單一制下,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在香港、澳門實行“一國兩制”,建立特別行政區制度,允許特別行政區實行與國家其他地區不同的政治、經濟、社會制度、保留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
十七、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指憲法所賦予的,表明權利主體在權利體系中重要地位的權利。基本權利具有綜合性和不可轉讓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平等權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別待遇。
(二)政治權利
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它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據內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稱身體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訊自由受法律保護。
(五)社會經濟權利
是指公民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的具有物質經濟利益的權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勞動就業權和取得報酬權,休息權,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六)文化教育權利
是指文化與教育領域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的權利,從事文藝創作的權利與從事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
(七)監督權
是指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具體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十八、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基本義務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它決定公民在國家生活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憲法第52條至第56條規定公民有以下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的義務
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是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證。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止任何民族歧視和壓迫。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具體包括: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主要是指公民必須樹立祖國安全高于一切的觀念,同一切損害祖國尊嚴、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斗爭;保護國家的聲譽和榮譽不受損害;維護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文面的利益。
(四)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主要指: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五)依法納稅的義務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國家進行社會資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都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六)其他義務
1.受教育義務。指適齡的未成年人必須接受學校教育的義務。
2.勞動義務。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參加社會勞動。
另外,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及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等。
十九、什么是選舉制度?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選舉制度是指關于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與國家公職員的原則、程序與具體方法的各項制度的總稱。
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有:
(一)普遍性原則
我國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和被選舉權,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二)選舉權平等原則
選舉權平等的基本含義是:每一個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有一個投票權,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地方的選舉;每一選民所投的票的價值與效力是一樣的,不允許任何選民有特權;禁止對選民的投票行為的非法的限制與歧視;在各級人民代考大會代表的名額分配上,采取一定人口數為基礎的原則。
(三)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并用原則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并用原則主要是根據國家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的實際情況而確定的,具有現實的客觀基礎。我國選舉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四)無記名投票原則
選舉法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
二十、什么是國家機構?我國的國家機關如何分類?
國家機構是統治階級為了行使國家權力,按照一定的組織原則而建立的具有不同職能的層次,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國家機關總稱。在我國,按照國家機關的不同職能,又分為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按照國家機關的不同等級,又可分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
我國的中央國家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會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我國的地方國家機關包括:一般地方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及特別行政區機關(行政長官、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
二十一、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活動原則有哪些
按照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我國國家機構的組織活動原則有:
(一)民主集中制原則;
(二)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三)聯系群眾原則;
(四)民族平等原則;
(五)精簡、效率原則;
(六)黨的領導原則;
二十二、什么是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任務及與基層政權的關系有哪些?
根據1982年憲法和1998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
(一)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村民委員會的任務是:
1.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2.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3.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4.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5.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相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6.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進行教育、幫助和監督。
7.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三)村民委員會與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關系為:
1.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2.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二十三、什么是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任務及基層政權的關系有哪些?
根據1982年憲法和1989年《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
(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二)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是: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
2.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此外,居民委員會應對編入居民小組的被依照法律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進行監督和教育。
(三)居民委員會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關系是:
1.以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2.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
3.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需要居民委員會或者它的下屬委員會協助進行工作,應經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同意并統一安排;
4.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